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zui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、中、小三级;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,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。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.67×108J/h,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.1m2。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。
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
规 模 | 小型 | 中型 | 大型 |
基准灶头数 | ≥1,<3 | ≥3,<6 | ≥6 |
对应灶头总功率(108J/h) | 1.67, <5.00 | ≥5.00,<10 | ≥10 |
对应排气罩灶面 总投影面积(m2) | ≥1.1,<3.3 | ≥3.3,<6.6 | ≥6.6 |
4.2饮食业单位油烟的zui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zui低去除效率,按表2的规定执行。
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zui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zui低去除效率
规模 | 小型 | 中型 | 大型 |
zui高允许排放浓度(mg/m3) | 2.0 | | |
净化设施zui低去除效率(%) | 60 | 75 | 85 |
5 其它规定
5.1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,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。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。
5.2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.5倍直径(或当量直径)的平直管段。
5.3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。油烟排气筒的高度、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。
5.4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,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。
5.5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,参照《恶臭物排放标准》臭气浓度指标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