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餐饮油烟排放标准

更新时间:2011-03-21      点击次数:12151

 

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zui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、中、小三级;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,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。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.67×108J/h,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.1m2。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。
  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
  

规 模
小型
中型
大型
基准灶头数
≥1,<3
≥3,<6
≥6
对应灶头总功率(108J/h)
1.67, <5.00
≥5.00,<10
≥10
对应排气罩灶面
  总投影面积(m2)
≥1.1,<3.3
≥3.3,<6.6
≥6.6

42饮食业单位油烟的zui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zui低去除效率,按表2的规定执行。
  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zui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zui低去除效率
  

规模
小型
中型
大型
zui高允许排放浓度(mg/m3)
2.0
 
 
净化设施zui低去除效率(%)
60
75
85

5 其它规定
  51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,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。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。
  52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.5倍直径(或当量直径)的平直管段。
  53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。油烟排气筒的高度、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。
  54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,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。
  55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,参照《恶臭物排放标准》臭气浓度指标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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